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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异地劳务派遣应缴纳上海社保
发布日期:2012-11-28

2月21日电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1日就《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试行)》宣布,异地劳务派遣应当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

  据此,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上海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作为上海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招工备案并缴纳本市的社会保险。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上海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派遣员工,也应当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

  上海市人保局建议采用由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与上海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并通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由上海用工单位按照本市标准缴纳上海的社会保险。

  同时,上海市人保局称,劳务派遣单位在上海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根据劳务派遣业务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上海派遣员工超过25人的,也应当和其他劳务派遣公司一样,在上海设立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满足上述情形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符合在上海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应当依法在上海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依法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由分支机构作为派遣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上海的社保缴费。

  该《试行意见》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未在上海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劳务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等“即时发生式”待遇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先行承担。用工单位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上海注册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未按照本意见规定缴纳上海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据介绍,从去年5月以来,上海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上升较快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各类企业在落实劳务派遣规范措施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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