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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创刊发布暨劳务派遣研讨会”在京召开
发布日期:2008-03-21

“《劳动关系》创刊发布暨劳务派遣研讨会”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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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劳动关系》创刊发布暨劳务派遣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召开。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以及彭光华、翟继满等众多劳动关系领域的专家、学者莅位出席。

此次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学院主办,北京易才集团协办,会议主要讨论了“《劳动关系》的创刊发布及发展”、“劳务派遣的规制与发展”等问题。

《劳动合同法》于1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开始发挥法律效应,但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如劳务派遣在受追捧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问题。

近日,关于宁波司机顾师傅猝死,家属索赔无着,重庆百货女工集体维权,某国有企业四川分公司出现的等一系列职工案件,都反应出劳务派遣行业里,劳务转派遣再派遣的问题带来的重大危害。

伴随着中国工业化的演进,劳动相关问题应运而生,劳动关系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社会对劳动关系的关注达到了一个高潮。一些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纷纷采用派遣员工,由于派遣行业混乱,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往往出现各种劳动争议,难以解决。而新法中则专设了一个章节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进行规制,此次研讨会集中对“派遣岗位三性的界定” 、“劳务转派遣”等问题进行讨论。

近段时间,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方式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国内的劳动专家,政府官员齐聚在中国人民大学的逸夫会议室,就劳务派遣以及如何规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就劳务派遣问题张士诚进一步指出,劳务转派遣、再派遣,将简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两方关系复杂化了,成为了三方、四方甚至更多牵连的关系,这与新法的立法精神不符。他再次重申,新法明确禁止了“转派遣、再派遣”,包括派遣公司之间的转派、转包以及一个派遣公司内部的互相转派。

董保华表示,新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这是国家从立法角度加大对劳务派遣中的转派遣、再派遣等不规范现象的限制。

记者了解到,这种转派遣、再派遣现象不仅存在于用工单位,更多的是发生在劳务派遣公司跨地区人才派遣。

易才集团人力资源研究中心主任翟继满表示,假设北京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甲需要为它的一个客户在承德完成一份劳务派遣任务,但是甲公司在承德没有招工权,于是它委托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乙代替它招工幷将员工派遣到甲公司,甲公司再将工人派遣到实际的用人单位。而这种派遣公司之间转派、再派现象目前非常普遍。应尽早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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