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该如何确定?
最近,毕业后工作一年的小王顺利跳槽到一家心仪已久的4A广告公司,还来不及为此高兴,他却陷入和原公司的纠纷中。原来,小王离开原公司后去社保中心核对自己的社保账户,竟意外发现自己账户的缴费基数才1700余元,与小王这一年月均3000元的工资收入相差甚远。小王气冲冲地找到原公司老板理论,老板却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下限的规定,一口咬定自己的缴费合理合法。无奈之下,小王只得向劳动部门提请仲裁。那么,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究竟应该如何确定呢?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是否就能作为每个员工的缴费基数呢?
根据《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沪劳保基发[2006]7号 ),当年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单位缴费基数为所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也就是说,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下限为缴费基数,若高于则按上限为缴费基数。
2007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2892元,则缴费下限为2892元×60%=1735.2元,四舍五入为1735元;上限为2892元×300%=8676元。举例说明,员工A上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低于1735元,那么他的缴费基数应按照1735元计算。员工B上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高于8676元,则他的缴费基数按照8676元计算。
若职工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理应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而像小王这样,工作时间在一年内的员工,按照规定,应以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为月缴费基数。
据小王称,他的工资一直是每月3000元,单位参加的是城镇社会保险。那么以他为例,3000元就应该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应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是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任何单位都应按照相关规定以应缴费基数为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而,根据相关规定,小王的原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小王可要求该公司补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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