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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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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2007115日,劳动保障部颁布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该规定从明年11日起正式实施,之前颁布的《职业指导办法》及《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将同时废止。《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977条,对《就业促进法》做了全面的细化,对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对促进就业,培育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 《规定》让《就业促进法》更完善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就业促进法》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了解到,200811日起,《就业促进法》将正式施行,该法对“就业服务和管理”和“就业援助”设立专章,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提出培育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而200012月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与之已不能适应,需要尽快做出调整。此外,近年来,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事业和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确立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这些都需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逐步形成今后工作的长效机制。针对这一现状,劳动保障部就《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和管理”、“就业援助”相关内容做了进一步的细化,旨在与《就业促进法》同时施行,以便及时贯彻落实法律的要求。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规定》中的五个明确和一个完善

    《规定》包括总则、求职与就业、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援助、职业中介服务、就业与失业管理、罚则、附则共9章,77条。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与之前颁布的《职业指导办法》及《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相比较,其内容有五个明确和一个完善。五个明确即明确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同时也规定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的自主用人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义务,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以及招用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的基本程序: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的执行部门、免费项目、服务内容、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明确了就业援助的计划、援助对象、申报认定办法、援助措施,以及街道社区的援助职责:明确了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职业中介机构可以开展的服务项目、职业中介机构保护求职者权益的义务。一个完善即完善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具体为明确了就业登记的执行机构、登记证、登记程序和登记内容;明确了失业登记的地点和执行机构,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失业登记的人员范围,以及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形。

    《规定》细化了公平就业的规定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的招工简章、招聘广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都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规定》对此还设置了处罚条款。

    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更加详尽

    《规定》确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相关职责,落实免费就业服务项目,充实职业指导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以及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并明确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等。

    就业援助成为《规定》里亮丽的一笔

    《规定》专设“就业援助”一章,确立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于就业援助的工作任务,特别是对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援助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和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失业登记对象有了新的界定

    《规定》明确,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在招用后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凭登记证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规定》改变了过去仅对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失业登记的方式,将失业登记对象界定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稿件来源:中国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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